居民医保参保报销须知(门诊)

发布时间:2024-01-22      来源:惠阳区妇幼保健院

一、居民医保费由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交。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,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。连续参保的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,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小程序(省内参保人可登录“粤医保”)办理参保手续,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。


二、年度内缴纳当年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在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,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;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并缴纳当年医保费的(不含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),需同时缴纳当年度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(当年出生的新生儿、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人员除外)。


三、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,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。

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(除以下所述特殊情形外),需在每年9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(含镇街党群服务中心)办理变更定点手续,或在“粤医保”微信小程序选择“门诊选点登记”办理变更手续。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进行医保门诊报销,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。

参保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,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定点机构:

1、参保人因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发生改变的;

2、用人单位常住地发生改变或参保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;

3、参保人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转换的;

4、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变更地址或取消定点资格的;

5、参保人符合计生政策怀孕的;

6、参保人年度内尚未在原选定门诊定点机构报销普通门诊费用的。


四、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8个月(含8个月)内参保的,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(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)发生政策内费用,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。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,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,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;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,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。

项目

报销比例

单次报销限额

年度限额

一级医院

二级医院

三级医院

居民医保

75%

转诊、儿童医院:60%,单次限额:60

70

800





温馨提示:

1、提示:18岁以上居民医保不可选择我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

2、参保人应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“惠州市社会保障卡”(以下简称社保卡)和在有关渠道激活领取“医保电子凭证”(以下简称医保凭证),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办理成功后,参保人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就医或购药。在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前就医或购药的,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。  



一、居民医保费由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交。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,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。连续参保的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,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小程序(省内参保人可登录“粤医保”)办理参保手续,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。


二、年度内缴纳当年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在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,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;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并缴纳当年医保费的(不含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),需同时缴纳当年度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(当年出生的新生儿、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人员除外)。


三、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,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。

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(除以下所述特殊情形外),需在每年9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(含镇街党群服务中心)办理变更定点手续,或在“粤医保”微信小程序选择“门诊选点登记”办理变更手续。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进行医保门诊报销,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。

参保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,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定点机构:

1、参保人因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发生改变的;

2、用人单位常住地发生改变或参保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;

3、参保人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转换的;

4、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变更地址或取消定点资格的;

5、参保人符合计生政策怀孕的;

6、参保人年度内尚未在原选定门诊定点机构报销普通门诊费用的。


四、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8个月(含8个月)内参保的,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(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)发生政策内费用,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。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,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,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;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,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。

项目

报销比例

单次报销限额

年度限额

一级医院

二级医院

三级医院

居民医保

75%

转诊、儿童医院:60%,单次限额:60

70

800





温馨提示:

1、提示:18岁以上居民医保不可选择我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

2、参保人应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“惠州市社会保障卡”(以下简称社保卡)和在有关渠道激活领取“医保电子凭证”(以下简称医保凭证),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办理成功后,参保人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就医或购药。在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前就医或购药的,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