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,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。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,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。
二、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(除以下所述特殊情形外),需在每年9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(含镇街党群服务中心)办理变更定点手续,或在“粤医保”微信小程序选择“门诊选点登记”办理变更手续。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进行医保门诊报销,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。
参保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,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定点机构:
一、参保人因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发生改变的;
二、用人单位常住地发生改变或参保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;
三、参保人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转换的;
四、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变更地址或取消定点资格的;
五、参保人符合计生政策怀孕的;
六、参保人年度内尚未在原选定门诊定点机构报销普通门诊费用的。
各级医院的报销比例
项目 |
报销比例 |
单次报销限额 |
年度限额 |
||
一级医院 |
二级医院 |
三级医院 |
|||
职工医保(统账结合) |
85% |
65% |
60% |
200元 |
2028元 (2024年) |
职工医保(单建统筹) |
80% |
60% |
55% |
||
职工医保(退休职工) |
87% |
67% |
62% |
温馨提示:
参保人应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“惠州市社会保障卡”(以下简称社保卡)和在有关渠道激活领取“医保电子凭证”(以下简称医保凭证),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办理成功后,参保人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就医或购药。在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前就医或购药的,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。
一、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,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。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,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。
二、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(除以下所述特殊情形外),需在每年9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(含镇街党群服务中心)办理变更定点手续,或在“粤医保”微信小程序选择“门诊选点登记”办理变更手续。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进行医保门诊报销,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。
参保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,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定点机构:
一、参保人因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发生改变的;
二、用人单位常住地发生改变或参保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;
三、参保人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转换的;
四、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变更地址或取消定点资格的;
五、参保人符合计生政策怀孕的;
六、参保人年度内尚未在原选定门诊定点机构报销普通门诊费用的。
各级医院的报销比例
项目 |
报销比例 |
单次报销限额 |
年度限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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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级医院 |
二级医院 |
三级医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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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医保(统账结合) |
85% |
65% |
60% |
200元 |
2028元 (2024年) |
职工医保(单建统筹) |
80% |
60% |
5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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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医保(退休职工) |
87% |
67% |
62% |
温馨提示:
参保人应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“惠州市社会保障卡”(以下简称社保卡)和在有关渠道激活领取“医保电子凭证”(以下简称医保凭证),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办理成功后,参保人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就医或购药。在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前就医或购药的,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。